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因原告本人不到庭,该案按自动撤回诉讼处理。
赵某与湛某于2005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同年11月办理登记结婚。婚后前期感情较好,并生育共同子女,之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矛盾不断,夫妻感情受到严重影响。
2020年4月,赵某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代为办理相关诉讼事宜。该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材料。但开庭之日仅有赵某的代理人到庭,刘某本人及被告湛某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双方当事人也未提供任何书面材料及申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出庭应诉情况后,认为赵某系能够明确表达自己意思表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知悉开庭时间的情况下,未向法院提供任何书面意见,无任何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是一种消极处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同时,因该案系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该案依法裁定按照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