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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未经授权私签协议,责任由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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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洁  发布时间:2020-05-13 16:20:37 打印 字号: | |

协议签署需谨慎,合法责任要承担,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该案中,潘某系某公司员工,在货物运输途中,撞伤了林某,造成林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潘某私自与林某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该案经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该公司承担法定责任后,潘某承担其他约定责任。

2016年9月14日,潘某驾驶公司所有的中型厢式货车,沿长沙县金井镇金向路自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脱甲桥路段时,与由南往北横过道路的行人林某相撞,造成林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2016年10月26日,经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组织协商,潘某未经公司同意及授权,与林某家属签订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约定由潘某赔偿林某家属共计22.8万元。后公司未对该份协议书进行追认,公司的委托人也未参与该份协议书的签订。2016年11月12日,长沙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林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公司支付了7.6万元安葬费及6.2万元医疗费。林某家属要求按协议赔偿,公司要求仅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双方协商不成,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潘某系公司员工,其驾驶行为系职务行为,故赔偿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该赔偿协议书系潘某与林某家属签订,公司未授权潘某与林某家属签订赔偿协议,而是授权当时的代理人卓某与林某家属协商赔偿事宜,代理人卓某未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事后公司也未盖章追认,且签订赔偿协议超出了潘某的工作内容,系非职务行为,故该协议书约定的超出公司的法定赔偿责任以外的责任应当由潘某自行承担。法院最终判决由公司在法定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法定赔偿责任的,由潘某自行承担。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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