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研究 > 审判研讨
(平江)离婚时继父母能否要求继子女返还抚养费?
分享到:
作者:徐子牛  发布时间:2020-05-13 16:20:45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黄某)与熊某)系再婚夫妇,两人于2009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0112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黄某婚前与前夫生有一并一直随熊某黄某生活。后因黄某熊某感情不合而分居,黄某要求离婚,熊某要求返还其为抚养继而支付的抚养费60000元。

【分歧】

熊某是否有权要求黄某返还抚养费的问题,存在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继子女的亲生父母和继父母离婚以后,继父母能否索取抚养费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按照民间的传统习俗以及现行的婚姻法规定,一般父母仅对其亲生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继父母对继子女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他们双方之间仅是一种拟制的血缘关系,因此继父母有权要求继子女的亲生父母返还其因抚养继子女而支付的抚养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之规定,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是法定义务,本案中虽然继不是黄某熊某的婚生,但是其依法也应当享有与婚生同样的权利,因此熊某对其继也有抚养的义务,故熊某无权要求返还抚养继子女的费用。

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熊某无权要求黄某返还其为抚养继而支出的抚养费,理由如下: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根据此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视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但适用该法条的前提是继父母应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如未形成抚养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一种单纯的姻亲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就会自然消除。但现有的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确定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形成抚养关系,笔者认为要形成抚养关系应满足两个条件:其一便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要有抚养的事实,即未成年的继子女要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其二便是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要持续一段时间,而不是仅有短短的时间共同生活就具有抚养关系。

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情况下,继父母对继子女应该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本案,熊某与其继已经共同生活10年,双方已经形成一种抚养关系,因此熊某对其继的抚养是一种法定义务,故熊某无权要求黄某返还抚养费。


 

 

 
责任编辑:韩爽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