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离婚现象十分常见,但是离了婚就真的没有任何牵绊了吗?那可不一定。
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执行案件。汪某与黄某2009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生育一子。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汪某有时甚至会动手殴打黄某,在分居了近2年后,黄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准许黄某与汪某离婚,婚后由汪某抚养婚生子,由黄某每月承担婚生子的抚养费600元。判决生效后,黄某一直未给付抚养费,汪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调查发现,黄某自判决生效以来一直未支付过抚养费,且汪某一直不让黄某去探望儿子,因此,黄某以汪某不让自己探望儿子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协调,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解释,告知双方当事人如果不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将会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最终,通过执行法官的协调,申请执行人汪某与被执行人黄某达成了执行和解,由黄某按月支付抚养费,汪某配合黄某探望儿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