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溪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伪造公司印章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德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南京某水治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云溪区松杨湖污水治理。袁某华以在松杨湖养麻鲢和白鲢改善水质为由提出与南京某水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的想法。被告人李某德声称认识南京某水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袁某华信以为真,与邹某明、黄某波商量在松杨湖投资养鱼。三人表示如果李某德能帮忙与南京某水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则承诺给予其10%的干股。袁某华将事先拟好的协议书拿给李某德,让其去找南京某水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并盖章。李某德让龙某(已行政拘留)雕刻了“南京某水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并要龙某在协议书甲方签章处签上“陈勇”的名字。事后,李某德将盖好假章的协议书拿给袁某华,袁某华向其支付800元报酬。袁某华、黄某波、邹某明先后向松杨湖投放6万余元鱼苗。经鉴定,协议书上南京某水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印文系伪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德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德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