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某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已退休),自工作起李某自行全额缴纳社保费用,后李某得知其所属单位应当为其缴纳20%的社保费用,故李某起诉要求该事业单位返还李某垫付的应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险费76025.3元。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系某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其于1997年调入该事业单位后请求不上班,自行缴纳社保全部费用,仅保留人事关系。李某请求被应允后,其自身亦自觉履行承诺,每年向财务缴纳相关费用。2014年11月5日,李某与该事业单位补签《停薪留职合同书》约定,李某停薪留职期间(2013年元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不享受该事业单位发放的工资、补助、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且须分年度全额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2017年,李某回到该事业单位上班,2018年,李某办理退休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自1997年1月调入该事业单位后,直至2017年10月均未在岗工作,没有向该事业单位提供劳动,也未接受该事业单位的日常管理,因此,李某既未履行其作为劳动者的义务,也不应该享受其作为劳动者的权利。李某多年自觉向其所属单位财务缴纳全额社保,可认定为系对双方口头约定的履行,之后,李某又与该事业单位签订书面停薪留职合同,约定由其个人全额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故李某要求该事业单位返还其自行缴纳的养老保险无事实、法律依据,即该事业单位没有为其缴纳部分养老保险的法定或约定义务。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