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女子在婚内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殷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3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房改购买了岳阳楼区某处的一套房屋,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杨某,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2009年4月6日,殷某与杨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女由殷某抚养成人、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一套归殷某所有等内容。但签订该离婚协议书后,双方并没有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9年6月6日,法院因受理申请执行人皮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拍卖涉案房屋。殷某认为杨某与皮某之间的债务系杨某的个人债务,法院拍卖其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会损害其权益,遂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房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密不可分,在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殷某与杨某虽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并没有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故二人的夫妻关系并未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必须符合以上两种情形,否则不予支持。现殷某主张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其未能举证证明杨某具有以上两种法定情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法官说法:婚内共同财产分割是指在不解除夫妻关系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一项制度,旨在保护夫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是有严格限制条件的,必须是夫妻一方实施了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否则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