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溪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欧某帆获刑一年八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欧某帆刑满释放后与在服刑期间结识的杨某军(另案处理)合议:杨某军跟着欧某帆去盗窃,由杨某军负责路费、伙食费、住宿费等费用,欧某帆负责实施盗窃,盗窃所得的赃款由二人分配。2019年8月至9月期间,欧某帆、杨某军按二人事先约定采取砸车窗玻璃的方式,先后2次在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盗窃他人财物,共盗得现金人民币13500元、手提电脑、挎包、钱包等物品,欧某帆非法获利13130元,杨某军非法获利37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欧某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欧某帆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