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明确了对孩子的抚养关系,离婚后又不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孩子抚养关系能否变更?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准许婚生女由原告唐某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李某每月支付婚生女生活费500元,合理教育费及医疗费凭发票由原、被告每人负担一半。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唐某、李某共同生育女儿。2016年4月,唐某、李某于临湘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女由李某抚养成年,并承担抚养费,教育费由唐某、李某各承担一半等。离婚后,婚生女分别随唐某、李某生活过,且几次变更就读学校。唐某现独自生活,收入较为稳定,有固定住所。李某现再婚且生育一小孩,夫妻双双在外做生意。唐某认为李某已经重新组建家庭并生育小孩,精力及收入有限,无法给婚生女良好的生活环境,故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被告经常变更婚生女的就读学校,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对于孩子而言,良好稳定的学习环境,有益孩子培养自身朋友圈,频繁的变更学校,易使小孩刚结交的朋友缺失,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其次,根据原被告之间的聊天记录,被告收入、精力等较为有限,无法给婚生女良好的生活环境。故被告不能为婚生女提供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可以变更抚养关系至原告,并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