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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认可并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  未签字的夫妻一方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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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杰  发布时间:2020-05-21 10:12:19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最终法院判决由徐某、周某两夫妻共同清偿张某80000元本金及利息的债务。

徐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3月因资金周转需要徐某向张某借款150000元并约定利息每月一分,借款期限为一年,由徐某一个人向张某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张某向徐某以及其妻子周某催讨欠款,徐某和周某履行了部分偿还义务,结清了利息并偿还了其中的七万元本金。由于张某向徐某、周某催要欠款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徐某外出对张某避而不见,在家带小孩的周某也以借条上没有自己的签名为理由拒绝偿还借款。张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与被告徐某、周某取得了联系。庭审当日,徐某对借款并无异议,但表示目前无偿还能力。周某表示借条上没有本人签名,该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同意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某向张某借款,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张某提供的借条虽没有徐某妻子周某本人的签名。但张某提供的转账记录以及微信聊天记录均能证明周某对该笔借款知情并在借款到期后一直与张某协商还款事宜,并且周某通过微信转账以及银行转账的形式向张某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最终法院判决周某与其丈夫徐某共同偿还张某本金及利息。案件判决后,双方对判决结果均未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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