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因原告王某申请财产保全,法院通过网上查询,对被申请人张某部分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措施,张某知晓后,迅速筹备资金,与王某协商,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
王某作为苗木供货商,与张某达成供货协议,由王某向张某供应苗木,后期张某完成验收后,仅向王某支付了部分货款,经双方结算,张某向王某出具了欠条,并由赵某对该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付款期限到期后,张某并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王某便将两被告诉至法院。
在法院受理过程中,王某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诉讼标的额范围内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法院受理申请后,网上查询到两被告的财产信息后迅速网上冻结了赵某部分银行存款。法院依法告知赵某相关情况后,两被告迅速与原告协商,双方一同来到法庭,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当场支付了部分货款,并就余款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据了解,在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基本明确的前提下,法院可依原告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被告的财产存在被转移的风险,原告采取及时有效的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措施,不仅能降低财产被转移风险,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对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也起到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