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并当庭进行了宣判,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张某饮酒后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107国道1430公里地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含量为158.8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属于醉酒驾驶。
据悉,这并非张某第一次因醉酒驾驶获刑。在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张某曾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但是张某并未真正认识到醉酒驾驶的危害性,并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不会被查获,再次醉酒驾驶。对自己的行为,张某后悔不已。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