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过程中遇到执法车辆,我们应当予以配合、支持,切勿采取极端、不理智的行为抗拒执法。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案,被告人陈某某、姚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均判处拘役五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2日20时许,临湘市治超联合执法大队的朱某、赵某、杨某在执法时发现陈某驾驶的货车疑似超载。执法大队在查缉超限货车过程中,陈某某电话联系货车车主姚某,告知执法车正在追其货车。姚某便驾驶越野车赶到现场,故意超车逼停执法车辆,协助司机陈某,让其在矿场内将所载砂石卸掉。拦截过程中,执法车辆与姚某驾驶的越野车多次发生碰撞,导致越野车内小孩大哭。货车司机姚某听到小孩哭声后,遂与执法人员发生争吵及肢体冲突,致朱某轻微伤。姚某见执法人员朱某拿着执法记录仪在拍摄视频,便将执法记录仪摔至地上。经鉴定,车辆维修价格为12625元,执法记录仪价格为1362元,合计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3987元。
案发后,陈某、姚某自动到临湘市公安局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车辆及执法仪损失,且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认为,姚某、陈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法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陈某、姚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姚某、陈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姚某、陈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姚某、陈某毁损财物与造成他人轻微伤,均可酌情从重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