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买卖经营中,代人签收货物的现象时有发生。殊不知,这种“代签”行为很可能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李某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湘市某纸品厂货款1335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系一家从事废纸加工与销售的企业,被告李某系替炮厂老板加工烟花炮筒的员工。2013年7月11日,原告将价值13350元的炮筒纸送至被告李某的加工地点,李某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后原告向李某催讨货款未果,遂起诉至本院。
法院认为,原告将货物交付给被告李某,李某予以签收确认,庭审查明李某是替炮厂老板加工烟花炮筒而代为签收,并没有向原告购买该批货物,但李某未证明其已经将该批货物转交给炮厂老板,因此,李某应向原告支付货款13350元,其可在确定货物实际所有人后,另行权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切不可随意替他人代签收货品或者在欠条、借条上签字盖章。若确须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代签,也得于订立合同之时向相对人明确说明自己是代人签订,并留存好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