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君山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被告人邹某某因非法持抢打鸟,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9日,为打发午后时间,邹某某约上好友贺某一同到君山区的大堤边打鸟消遣。经当地群众举报后,公安民警赶赴现场,将邹某某当场抓获,并在其驾驶的小车内查获棕色木质枪托带黑色瞄准器的长管小口径枪形物1支,枪弹物17发,弹壳1枚及测距仪1部。经鉴定,该枪形物为捷克公司生产的制式5.6mm小口径运动步枪,认定为枪支;弹药物为国产5.6mm小口径运动长弹,认定为弹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