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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楼区)管道阻塞致污水倒灌 楼上17户业主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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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浩  发布时间:2020-05-27 15:57:24 打印 字号: | |

下水管道阻塞致污水返流倒灌造成的财产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如何划分?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居住在原告张某楼上的17名业主及小区物业公司、房屋出售方均被判承担责任。

2019年春节,张某夫妇回乡下陪父母过年,正月初六返回位于岳阳市某小区1栋203的家中后,发现其全房被厕所(蹲便器)管道返上来的粪水浸泡。张某随即通知物业到现场查看,但因疏通费用未能协商一致,当天未及时疏通,直至次日污水即将返至3楼303室,303室业主方喊来疏通公司进行管道疏通。事发后,张某家中已无法居住,因污水浸泡直接导致地板、墙面及家具家电污损,需重置或重做,外加清洁消毒的工程造价,张某一共为此支付了50508元,另有损失鉴定评估费3000元,因该房屋无法居住导致在外租房居住产生的租金9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楼上20余户业主公用排污管道发生堵塞导致污水返流至二楼原告家中,后经疏通发现,堵塞管道的垃圾为卫生巾、尿不湿、卫生纸等,这一损害后果系因该单元住户对排污管道使用不当的侵权行为所致,但无法查明上述垃圾为哪一户所丢,也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故除去尚未入住的4户业主,其余17户业主应当承担平均赔偿责任。因该栋房屋主排污管施工与设计图纸不符且存在缺陷,横管未作抬高处理,与本案水管堵塞有直接因果关系,房屋出售方需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小区物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管道进行定期疏通,可推定其日常疏于履行物业管理职责,也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相邻住户,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问题。正常情况下,共用水管或排污管属于公共设施,由物业进行保养维护,但业主也应当正确合理使用,以免因侵权行为发生时无法查明具体责任人,又无免责事由而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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