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罪案件,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张某乙(另案处理)因债务问题与蒋某发生纠纷,2018年2月14日晚,张某乙纠集张某甲等人找到蒋某,将其从车上拖下来进行殴打,并把蒋某强行带上车行驶到一公路边,让蒋某跪在车前,胁迫他写了一张2.2万元的欠条,并要其妻子送钱。当晚23时许,蒋某的妻子将2.2万元现金送到并交给张某乙,张某甲等人对蒋某再次进行殴打后才让其离开。经鉴定,蒋某构成轻微伤。2019年7月29日,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受邀参与讨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被害人蒋某,致其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并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张某甲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岳阳县司法局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