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的乌云终于消散,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也相继开学,本以为将孩子交给了老师,家长们便可以高枕无忧了,但总有那么几个熊孩子不让人省心。
近日,平江县伍市镇某初中一年级二班贺同学放学期间在路上与同班李同学嬉闹时,被李同学用弹弓打伤头部。后贺同学的伤情被鉴定为轻微伤,造成损失总计二万多元。事故发生后,两位同学的家长都被学校“邀请”至学校调解,但因意见不一,调解未果。贺同学将李同学及其父母起诉至平江县人民法院。
平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侵害公民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李同学虽未存在主观伤人的故意,但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使用弹弓向贺同学弹射,应当预见可能将贺同学打伤,且客观上造成了贺同学受伤的事实,故李同学对贺同学受伤存在过错,故应当对贺同学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李同学事故发生时为十二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又无自己财产,父母作为李某的监护人及法定代理人,应由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遂最后判决,由李某的父母向贺某赔偿损失人民币21000元。
法官提醒:孩子是祖国的花朵,父母是孩子成长的基石,孩子未成年之前,父母既是孩子的监护人,也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母不仅在物质上要满足孩子的需要,更要在精神上做孩子的榜样,守护孩子的童真,也用一言一行引导孩子做知法守法、讲文明、讲礼貌的好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