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溪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杨某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某15000元及其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份,杨某安的儿子杨某邦联系到了石某,要求石某组织民工帮其父亲承揽的A工程项目从事制作钢筋笼工作。石某按照杨某安的要求完成了钢筋笼业务后,杨某安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及民工工资后,尚欠部分工程款不能及时支付,杨某安于2017年7月18日向石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石某岳阳A工地做钢筋笼工程款50000元,此款在2017年8月31日前付清(以前条据全作废,以此为准),杨某安,2017.7.18”。后经石某自认收到杨某安3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由于被告杨某安对拖欠原告石某15000元无异议,因此对原告石某要求被告杨某安支付欠款1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应自被告承诺的还款日期2017年8月31日的次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石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