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这个诉状上写的都是属实的,钱我承认还,但是我现在年纪大了,能力有限,前两年因交通事故又造成残疾,实在没有办法一次性偿还所有债务。请你帮我跟银行说说好话,看是否可以通融一下… …”已经耄耋之年的陈某衣着朴素、满脸沧桑向承办法官请求。
十七年前,因创办养殖业需要资金周转,陈某向当时的农村信用社借款3万元,借期一年。后因经营出现困难,债务到期后,陈某并未及时偿还该笔贷款。后因各种原因,该笔债务一拖就是十六年,如今结欠的利息已经超过了本金。今年一月,银行向陈某送达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陈某出于诚信签收了通知书,对十七年前这笔债务进行了确认。银行遂携借款凭据及催收通知书将陈某诉至法院,法院在向陈某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时出现了开头一幕。
承办法官了结到案情的前因后果后,基于欠款事实、银行怠于行使债权的过错及陈某的经济能力,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协商和沟通,最终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据悉,华容法院一直致力于探索解决纠纷之多元化路径,诉前调解、诉中调解即是解决矛盾的常用方式,且取得了不小成效。但不少民众依然对调解的法律效力存在误区,以为调解的效力不及判决、缺少威慑力,事实上调解不仅与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效率更高,极大地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社会效果更好,更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