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9年12月7日23时许,被害人张某与朋友陈某、杨某各自驾驶货车从湖北前往湖南,途经华容县某公路段时,三人停车到被告人刘某经营的汽车加水店内加水。陈某进入店内后与刘某发生纠纷,陈某遂驾车离开。刘某因深夜被叫醒却没做成生意,心生不满,于是拦住准备离开的张某,要张某叫回陈某,张某拒绝,二人因此产生言语矛盾,进而升级为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张某倒地,刘某上前朝张某的左胸口踢了一脚。经鉴定,被害人张某左侧6、7、8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刘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到位,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刘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温馨提示:遇事需冷静,“火爆”一时,悔恨一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