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对A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6年10月19日,A某与B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B公司的房屋。合同中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A某已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应尽的付款义务,而B公司至今未交付房屋,遂A某持房屋买卖合同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合同合法有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该房屋在建设过程中已经抵押给他人,并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本案中,A某与B公司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未通知抵押权人,因此转让行为无效,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