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身亡后,保险公司始终未派人处理尸检事宜,后又以此为借口拒绝理赔,该怎么办?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被告某保险公司须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方某兰、李某支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2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8月18日,投保人李某平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交纳了保险费540元,保险合同约定的发生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为2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8年8月25日0时0分0秒起至2019年8月24日23时59分59秒止。2019年3月29日下午2点多,投保人在方某家上厕所时死亡。当天晚上7点19分,方某兰(投保人的妻子)、李某(投保人的孩子)向某保险公司电话告知了该起意外身亡保险事故。某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要求方某兰、李某对投保人进行尸检,查明死亡原因。方某兰、李某要求某保险公司派人来现场共同处理尸检事宜,但某保险公司自始至终没有派人来处理此事。方某兰、李某也未单方面对投保人进行尸检。事后,方某兰、李某向某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申请,某保险公司对方某兰、李某作出了拒绝理赔的通知决定。
法院认为,本案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投保人向被告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告向原告出具电子保险单,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两原告作为投保人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意外伤害事故”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原告主张意外身故保险金,则必须证明投保人的死亡系排除自身疾病原因的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可以排除他杀的可能。但在未经尸检的情况下无法准确查明投保人具体死亡原因,故仅凭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投保人的死因。
关于尸检的责任问题,毫无疑问,在现有条件下,对遗体进行尸检是查出死亡原因的最科学方法,虽然被告曾提议进行尸检,但原告要求被告派员参与时,被告却始终未派人来处理此事。很显然,这是被告怠于履行其职责的行为,死亡原因无法查清的过错在于被告。被告对投保人死亡的真实死因无法查清而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不能免责,应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