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父母对孩子生而不养,爷爷奶奶能否向儿子儿媳索要抚养费?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韩A与王某于2005年2月28日登记结婚,2005年5月29日生育一子取名韩B。2019年4月1日,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韩A离婚,2019年6月4日,法院判决准予王某与韩A离婚,婚生子韩B由韩A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实际上,韩B一直随爷爷奶奶生活。2006年2月,韩B约八个月大时,韩A与王某一起外出务工,之后很少回家,韩B一直由爷爷奶奶代为抚养照顾,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大部分由爷爷奶奶垫付。2018年,韩B的奶奶因病去世,之后其一直由爷爷抚养照顾。爷爷认为自己没有抚养韩B的法定义务,儿子与儿媳即使离婚,也应当向其支付之前已经垫付的抚养费,遂将儿子韩A和前儿媳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祖父母抚养仅是出于亲情而非履行法定义务。王某与韩A外出务工,委托爷爷奶奶代为抚养照看韩B,将韩B从不满一周岁开始抚养至13岁,尽到了抚养责任。爷爷有权要求韩A和王某支付从2006年2月份至2019年6月份因抚养照看韩B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爷爷奶奶代为抚养照看韩B的实际情况并考虑韩A与王某履行过部分抚养义务的事实情况,最终酌定由韩A、王某向原告支付2006年2月份至2019年6月份产生的抚养费、教育费等费用共计60000元,由韩A与王某各负担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