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吴某8万余元,张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9年8月,张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高速公路连接线行驶至高速口由北向西转弯时,因车速过快,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与另一正在直行车道内等候信号灯的吴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经查明,张某驾驶的车辆所有人是已经与其儿子张某某签订了机动车辆转让协议的叶某,因特殊情况还未过户。该车辆年检有效,无保险,并且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经该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驾驶的车辆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已完成实际交付,张某某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负有按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义务。张某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父亲张某无驾驶资格。故张某承担对吴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的损失合理部分的赔偿,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遂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无证驾驶既是对自己不负责任,更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漠视,该类违法行为扰乱了道路交通秩序,严重威胁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提醒各位驾车司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请遵循道路交通规则,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违法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