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被告人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7年4月23日,付某为个人娱乐,想养陆龟当宠物,以1400元的价格通过手机软件从马某(另案处理)处购买赫曼陆龟两只、苏卡达陆龟一只。2018年7月5日,因家属反对饲养宠物龟,付某又通过手机软件将陆龟以2888元出售给另一买家(身份待查)。经鉴定:送检的一只乌龟外部特征与苏卡达陆龟相符,另两只乌龟外部特征与赫曼陆龟相符;这3只陆龟均为我国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随后,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岳阳县司法局认为被告人付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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