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君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钟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汽车,沿省道202线由北往南行驶,行至君山区良心堡镇皇都大酒店路段,与停在道路西侧李某驾驶的粤xxxxxx号小车相撞之后失控,又与对向行驶的邓某驾驶的粤xxxxxx号小车相撞,后又与停在道路西侧李某的粤xxxxxx号小车相撞,造成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群众王某打电话报警,被告人钟某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其带走接受调查。经司法鉴定,钟某血液内的酒精浓度为211毫克/100亳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钟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三位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诉判决。
法官提醒:酒后驾车威胁的不仅是自身的生命安全,更严重威胁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驾驶员不要存有侥幸心理,一定要谨记安全驾驶,“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