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赖某承包了彭某房屋换瓦的工程,陈某受赖某雇佣在该工程中进行换瓦,结果不幸坠楼身亡。法院判决由彭某对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赖某对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陈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2019年11月,彭某将自家房屋屋顶的换瓦工作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赖某。赖某在承揽到上述换瓦工作后雇请陈某等7人在彭某家进行换瓦工作。赖某及陈某之前均未参加过高空作业的安全技术培训,也没有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2019年11月21日下午,陈某在换瓦过程中在经由附屋过道上方约3米高处跌落,不幸身亡。事故发生时,陈某未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赖某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被告彭某房屋的换瓦工作,双方形成承揽法律关系,被告彭某系定作人,被告赖某系承揽人。被告赖某雇请死者陈某换瓦,陈某在被告赖某的授权范围内从事换瓦活动。陈某所提供的劳务是被告赖某承包工程的组成部分,在工作中需要服从被告赖某的支配和控制。故陈某与被告赖某之间形成雇佣法律关系,被告赖某系雇主。陈某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被告赖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彭某作为定作人,其将房屋换瓦工作承包给没有相关资质的被告赖某,在选任时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陈某作为有多年砖瓦工经验的成年人,在从事换瓦作业活动的过程中忽视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造成自身受损,其本身存在一定过错 ,对自身损害承担一定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原因力的大小,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