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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为泄愤怒砸奥迪  男子故意毁财赔钱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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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艾方方  发布时间:2020-06-08 11:45:14 打印 字号: | |

因与人产生争执,尚处于缓刑考验期内的男子黄某一怒之下与人砸了一辆奥迪A8L轿车,造成损失数万元。日前,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依法撤销黄某原有的缓刑,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与前罪故意伤害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8月,黄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4月,黄某尚处于缓刑考验期。4月18日14时许,黄某、方某(已判刑)因帮助他人处理饮水工程上的纠纷,在某工程项目部工地与郭某发生争执,黄某用右手抽打郭某脸部,随即双方发生互殴。后黄某、方某打电话邀集方某乙、黄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到该工程项目部工地,不顾现场民警的劝阻,黄某等人使用钢管、锄头、石头、砖块等工具将郭某的一辆奥迪A8L轿车砸坏,冲突中将易某殴打致伤,方某亦受伤。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小车损失鉴定结论为46300元,后又补充增加认定损失34055元,被损坏总价值为80355元。被害人易某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事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一方共同赔偿了郭某、易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万元,取得了其谅解。

2019年8月20日,黄某在广东省东莞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黄某在事发起因、毁坏财物的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全案承担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属坦白,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从轻予以处罚。综合以上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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