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溪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丁某在赔偿原告李某476235.31元。
2019年9月22日,李某与李某年、李某明、李某平等受丁某雇佣,在云溪街道办事处青石村马家组山上锯树木。李某做杂工,工钱为200元/天。现场无安全防护措施,丁某也未为做事工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上午9时左右,李某因避让倒下的树木从高处摔下,且倒地时被树枝砸到受伤。受伤后,李某在岳阳市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9天。岳阳市云溪司法鉴定所经鉴定认定原告因摔伤致重伤一级,致残程度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丁某系本案接受劳务一方的主体,在劳务关系中系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风险的防控者,对提供劳务者原告李某的活动应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义务,致使原告受伤造成损失,故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具有过错。原告作为年过七十的老年人,仍然从事有安全风险的锯树工作,且未佩戴任何安全防护用具,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未尽到安全谨慎的注意义务,对事故损害的发生亦具有过错。综合原告和被告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70%事故赔偿责任,原告应自行承担30%的事故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