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徐某返还原告毛某87245.36元。
毛某是从事皮鞋制造业的,徐某是与毛某曾有合作关系的加工商。2019年4月30日,毛某与徐某进行了最后一笔业务结算,之后,二人再无合作,也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2019年8月30日,毛某在给其他加工商打款时,误将87245.36元加工款汇入徐某的账户里,之后,经毛某多次催讨,徐某一直没有向毛某返还该笔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毛某因操作失误,误将钱款汇入徐某的账户,其多次向徐某索要,均遭到拒绝。徐某在无合法根据的情形下,收到该87245.36元汇款后拒绝返还,给毛某造成了损失,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徐某理应将87245.36元返还给毛某,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