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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散步不慎踏入地沟致右眼失明 管理单位未尽安保义务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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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燊  发布时间:2020-06-10 15:16:5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A单位支付原告郑某各项损失231673元。

2019年4月3日,郑某晚饭后与他人一同散步,散步至华容某广场东南角时,不慎踏入该广场一尚未竣工的地沟设施致使右眼完全失明。郑某诉称其受伤的地方属于市政公用设施的范畴,该地现属于A单位管理范围,该处设施系广场未完工的部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A单位作为监管单位没有作任何警示标志,未设置任何安全防范措施。

A单位辩称,其不是向郑某实施积极侵害行为的侵权人,A单位未在涉案建筑物周边设置警示标志或未及时清除水沟内致害障碍物,并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但仅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而非全部责任;涉案建筑物因未竣工,形状较为奇特,整体非常醒目,且该建筑物的现状已保持多年,其本身并无瑕疵与安全隐患,周围群众亦不曾反映过该处存在安全隐患,郑某应当知道该建筑物的存在,但却在可见度偏低的情况下,放弃广场散步的常规路线,而选择未设置足够照明路灯的小径并靠近涉案建筑物行走,导致其跌落涉案建筑物的周边水沟,郑某明显缺乏安全防范意识,更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夜晚散步至华容某广场时,不慎跌落该广场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周边地沟内,造成其人身损害的后果,该建筑设施所在广场属于A单位管理范围,A单位作为该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明知该工程尚未竣工,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亦未安装足够的照明路灯,放任具有安全隐患设施多年保持现状而未积极修葺改善,具有明显较大过错,应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郑某明知行进路线无照明路灯、可见度不高,却疏忽大意、忽视自身安全,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各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由郑某自负30%的责任,由A单位承担70%的责任。郑某的损失共计330961.04元,故A单位应赔偿郑某231673元。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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