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太不讲诚信了!”平江县某家政服务部的经营者拿着起诉状在平江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非常苦恼地说。
原来,前一阵子李某为了尽快出售位于平江县城关镇某住宅小区的房屋,委托该家政服务部为其提供居间服务。半年后,该套房屋在该所家政服务部作为中介的情形下,李某与陈某签订了《售房定金协议书》,其中约定了李某与王某均应支付中介费6580元。当天,李某向家政服务部支付了居间费用3300元。一个月后,三方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李某在售出房屋后,一直拒绝向家政服务部支付剩余的中介费用。于是,平江县某家政服务部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售房定金协议书》与《房屋买卖合同》系家政服务部、被告李某及案外人王某自愿签订,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这两份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家政服务部居间促成被告李某与王某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李某理应依据约定按时支付相应报酬。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李某应自在合同签订之日向居间方支付费用6580元。但至本案开庭之日止仍有3280元未付清。因此,原告平江县某家政服务部要求被告李某支付居间费用的诉讼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宣判当天,李某向平江县某家政服务部当场履行判决,支付了拖欠的居间费用3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