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活动现场
6月11日上午,湘阴县人民法院在湘江湘阴城关段原氮肥厂码头组织开展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活动,向湘江放流425万余尾青鱼、草鱼、鲢鱼、鳙鱼等鱼苗,促进湘江流域渔业资源修复。
2018年11月,被告人陈某中等14人驾驶多条渔船来到沅江市张家岔、湘阴县柳潭等水域,使用电力方法捕鱼6次,并将捕捞所获鲜鱼销赃,销赃所得102400元予以平分。其中,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陈某中等12人分别驾驶7条渔船,来到柳潭水域使用电力捕鱼,共捕获鲜鱼3474斤,当场被湘阴县渔政站工作人员查获。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中等14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行为破坏了水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据此,湘阴法院依法判处陈某中等14人6个月到1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修复费用,将此款用于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
该院党组成员姚春华表示,近年来湘阴法院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环境利益、救济环境权益方面的职能作用。依法打击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犯罪,着力开展环境资源审判专项行动巩固年活动,强化生态环境的终端保护;坚持“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多领域、多举措落实生态修复机制,以司法手段守护好一江碧水。切实加强司法宣传工作,通过巡回审判、主题宣传等形式,让保护环境、绿色发展的观念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