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法人因征信受影响,主动联系、积极履行,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
余某通过某公司的门面招牌进店了解得知,可以委托某公司放款并收取利息。于2014年9月15日、2014年11月16日,某公司共收到余某37万元,双方签订了《居间服务及委托放款协议书》。后余某向某公司申请收回资金,而某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余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居间服务及委托放款协议书》无效,某公司向余某返还财产37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判决生效后,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余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材料送达给某公司,并告知其法人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经线上、线下查询,某公司因经营失败,暂时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依法将某公司及法人代表纳入失信系统和限制高消费,并将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送达给了某公司。
近日,某公司法人来到法院,表示其已与余某达成分期付款的协议,执行法官遂组织双方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某公司亦按协议先履行了20000元。对于剩余款项,某公司法人用自己的房产进行担保,如未按期履行,则按原判决书强制执行,并自愿同意法院拍卖其担保房产。某公司法人当即表示,因其被纳入了失信系统以及被限制高消费,其出行受到很大影响,后续肯定会如期履行。至此,该案得以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