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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中院)开车追小偷致其受伤,该不该赔偿
小偷起诉失主和保险公司索赔17万遭驳回 法院:守法者不用为别人违法行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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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6-12 17:26:36 打印 字号: | |

小偷偷走摩托车,被失主开车追赶时两车撞上,小偷受伤。小偷出狱后,把失主及小车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17万多元。而该案一审法院判赔11万元,双方不服上诉。

6月11日上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守法者不用为他人的违法行为买单,失主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不具有过错,驳回付某全部诉讼请求。

■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李艳 韩爽

开车追小偷

致对方受伤遭索赔

2017年4月的一天凌晨1点多,岳阳人徐某发现家中的摩托车被偷了,在报案后,他开车沿路寻找,看到别人骑着自家摩托车时一脚油门追了上去,逼停了摩托车,但是两车撞到了一起,偷摩托车的付某受伤。付某被送往医院后,花去医疗费近2万元。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中,徐某负主责,付某负次责。

民警调查发现,付某在这之前的两个月里,还伙同他人实施了另外3起盗窃。因犯盗窃罪,付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付某刑满释放后,又到医院进行了后续门诊治疗,并做了伤情鉴定。其后,他把徐某和徐某小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17万多元。

一审法院按一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认定付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12万多元,徐某为保护自己合法财产而对付某进行追赶导致事故发生,付某具有明显的重大过错,酌定在交强险赔付外的损失由付某承担90%的责任,徐某承担10%的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付某损失11.5万元,徐某赔偿付某1255元。

付某及保险公司均不服判决,上诉到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守法者不用为他人的违法行为买单,驳回

6月11日上午,该案在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发现摩托车被盗后驾车追赶,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并追回自己的合法财产;而付某驾车逃离的过程,其对徐某合法财产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因此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徐某因正当防卫造成付某人身损害,该案应认定为健康权纠纷。

徐某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应当给予肯定和支持,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防卫过当,不具有过错,不应对付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保险公司同样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司法明辨是非,兼顾国法天理人情,才能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宣判词中,审判长邵莉茜指出,如果判决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异于鼓励犯罪,并使公民在需要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不敢挺身而出。

该案中,即使徐某未上诉,保险公司上诉仅要求减少赔偿,但付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对自身的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其要求正当防卫人赔偿违背了社会传统的是非认知和公正理念,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正当防卫人的合法利益。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律不仅惩戒违法犯罪,更为公民制止违法犯罪的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行为撑腰。”邵莉茜说,法院审理案件应体现价值导向,引领遵纪守法、见义勇为的社会风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法院忠实于法律、维护公平正义、恪守公序良俗的职责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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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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