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侯 勇
“现在开庭!”6月11日上午9点,法槌“嘭”的一声敲响,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准时开庭。
失主徐某发现自家摩托车被盗,开车紧追小偷不放并最终逼停,小偷因此受伤并以此向失主索赔17万。
追小偷致其受伤,失主到底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当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正式宣判给出了标准答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付某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徐某的追赶、逼停系出于保护自己合法财产的正当防卫,因此认定该案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是健康权纠纷,判决驳回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回放——
半夜摩托车被盗
失主追逐数十里
事情回到2017年4月的一天凌晨1时许,岳阳县做二手车生意的徐某,发现家中的摩托车被盗,在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便驾驶着一辆小客车沿路寻找。
行驶了一段距离,徐某发现前方路中奔驰的摩托车正是自己所丢失的那辆,便加速追赶,逼停摩托车,造成两车受损、付某受伤。付某伤后住院,花费医疗费19429.38元,交警部门按照一般交通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付某负次要责任。
之后,公安机关对付某盗窃摩托车案进行了调查,发现付某还伙同他人实施了另外3起盗窃。
2017年8月,付某被公安机关逮捕,同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然而,付某刑满释放后,又到岳阳和长沙进行了后续门诊治疗,并做了伤情鉴定。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和徐某所购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一审法院按一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认定付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共为12万余元,徐某为保护自己合法财产而对付某进行追赶导致事故发生,付某具有明显的重大过错。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付某损失11.5万元,徐某赔偿付某1255元。
审理——
二审认定正当防卫
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失主“追伤”小偷,该不该赔偿?
付某对一审判决的损失认定金额和责任划分比例不服,保险公司对损失认定项目不服,均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6月11日上午9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审理了这起上诉案件,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部分媒体旁听庭审,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网络直播。
庭审现场,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认为,这是一场交通事故,应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来认定。
“付某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徐某是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守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司法应该弘扬社会正气。”法庭辩论中,保险公司代表和徐某一致认为,这并不是一起交通事故,徐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合议庭评议后,对该案当庭宣判。(下转第4版)
(上接第1版)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盗后驾车追赶,目的系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并追回自己的合法财产; 而付某驾车逃离的过程,其对徐某合法财产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故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徐某因正当防卫造成付某人身损害,该案应认定为健康权纠纷。
徐某为保护自身合法财产制止付某的盗窃侵害行为,具有正当性,应当给予肯定和支持。徐某正当防卫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防卫过当,不具有过错,不应对付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该保险公司同样不应对付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付某的诉讼请求。
声音——
杜绝“和稀泥”
司法有力量
“司法明辨是非,兼顾国法天理人情,才能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审判长邵莉茜认为,如判决徐某对付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异于鼓励犯罪,并使公民在需要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顾虑重重、畏葸不前。
邵莉茜介绍,合议庭一致认为,从案情实际、法律精神、公序良俗及社会主流价值观等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出发,要求正当防卫人赔偿,既违背了社会传统的是非认知和公正理念,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正当防卫人的合法利益。
参与旁听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沧海认为,这起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既破解了长期困扰群众的“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风险,还可以防止“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的做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
同样参与旁听的岳阳楼区三眼桥街道办事处纪工委副书记李艳也认为,法官的果断裁决,让守法者不用为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买单,给公民遇到盗窃时“追不追”的困惑指明方向,戳破“谁受伤谁有理”的谬论,旗帜鲜明地为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行为撑腰,让人拍手称快。
“心里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收到这样的判决结果,让我真正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感谢大家的支持。”面对镜头,徐某开心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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