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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中院)长沙原副市长李晓宏受贿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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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6-12 17:39:32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通讯员 岳正)6月10日上午,岳阳中院对长沙市政府原副市长李晓宏受贿案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李晓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晓宏在担任长沙市财政局副局长、局长、长沙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长沙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公司和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收受侯某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86.9575万元、美金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晓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与他人共同受贿过程中,被告人李晓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晓宏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向法庭递交认罪认罚申请,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对被告人李晓宏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来源法制周报第1917期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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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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