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你好,请问怎样才能将我的银行卡和微信支付解冻?银行卡和微信支付都用不了,太不方便了!”
“你只有按生效法律文书全部履行义务后,我们才能依法解除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
“好的好的。”
吕某向李某借款63000元未还,李某诉至平江法院要求吕某偿还借款。在审理阶段,经法院主持调解,吕某当场偿还李某借款60000元,剩余3000元借款约定了还款期限。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吕某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一直未偿还剩余3000元借款,李某只得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吕某主动找到执行法官,请求执行法官主持和解,表示愿一次性支付2000元结案,李某亦表示同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吕某又找借口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期间,执行法官多次与吕某沟通,向其释明法律规定,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但吕某仍拒不履行。为此,执行法官依法对吕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支付宝等采取了冻结措施。当吕某发现自己银行卡、微信支付不能使用,出门坐不了高铁、飞机,才赶紧联系执行法官主动履行义务。
办理完结案手续后,执行法官对吕某进行了严肃批评,被执行人吕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今后一定诚信守法,再不会犯同样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