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溪法院执行局执行完毕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罗某当场支付215万元偿还借款。
2014年3月,朱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王某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借款时,朱某与王某签订了书面《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300万元人民币,按月利息2%标准逐月支付利息,借款期限为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6月17日,逾期还款还应支付逾期利息50%的违约金。罗某等3人及华容县某担保公司等2个公司自愿为朱某借款所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后,朱某仅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借款到期后,王某向朱某和其他担保人催讨借款本息,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未还本付息。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朱某及罗某等人还本付息。经法院判决,朱某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和违约金。罗某等及公司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判决生效后,朱某及罗某等人仍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王某发现罗某具有偿还能力,拒不履行。王某遂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起诉罗某,后因疫情影响,云溪法院及时采用网上追逃,终于在近日将罗某抓获。罗某鉴于法律威慑力,与罗某达成执行和解,当场支付215万元,王某不再追求其担保责任并撤销对其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