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和罗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2017年8月14日,何某(另案处理)与李某、罗某在华容县插旗镇吃酒时,被电话告知其伯母徐某因西瓜价格纠纷被肖某打了,何某挂断电话后立即开车前往肖某家,李某与罗某也开车同往。到肖某家后,何某要求肖某给其伯母徐某道歉,肖某不愿道歉,何某与李某遂对肖某进行殴打。后经周边村民及家属拉开双方后,肖某往自家后门走去,何某见状立即跟上去要求肖某必须给其伯母道歉,肖某还是不肯。何某与肖某拉扯间来到公路上,又对肖某进行殴打,李某与罗某也冲上去对肖某拳打脚踢。经法医鉴定,肖某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罗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李某、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李某、罗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对纠纷的发生有一定过错,且两被告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李某、罗某酌情从轻罚。 李某、罗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