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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溪)房东引发火灾造成租户搬离  法院判决退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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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思思  发布时间:2020-06-19 11:54:05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云溪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退还原告邹某租金895元。 

2019年7月2日,邹某(乙方)与李某(甲方)签订《租房合同》,载明:甲方在云溪哨所路X号六楼三间有两房一厅一厨一厕约70平方米房屋租给乙方居住,租期从2019年7月2日至2020年7月2日止为期一年。租金壹年为2800元,如下年续租,提前半个月通知甲方,并付给下年租金。乙方付给甲方住房押金200元(甲方开收条)。2020年4月7日,李某在租房合同上备注:续租一年,到2021年7月2日止。原告邹某当日微信支付被告李某1200元(租金1000元及押金200元)。

5月11日,李某在家私修电线电路造成火灾。因为李某也有钥匙,同时占用两间房,双方间房屋没有门,直接相通,发生火灾时邹某在老家。2020年5月13日,李某的女儿向邹某转款273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邹某自2019年7月2日租住至2020年5月11日,应支付租金2409元(2800元/365天×314天)。考虑新冠疫情影响,本院酌定免除原告邹某一个月租金234元。原告邹某实际应支付租金为2175元。原告邹某购置空调花费2300元,被告李某承诺在房租中冲抵。原告邹某已支付租金及保证金3500元(1200元+2300元)(不包含电费90元)。故被告李某应退还原告邹某房屋租金3625元(3500元+空调购置2300元-2175元)。被告李某的女儿已替李某支付原告邹某2730元,被告李某尚应退还原告邹某895元。遂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岳阳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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