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君山区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陈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初,被告人陈某某经他人介绍,找到了一份用自己的微信和支付宝收款二维码“赚钱”的工作。陈某某的具体工作是在“盘x”、“x串”等十多个网络平台注册成为会员,通过个人收款二维码接收非法资金,提现后再转入指定银行账户,期间陈某某可以赚取千分之八到千分之十不等的差价。这些网络平台是专门帮助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非法资金转账的,陈某某在加入后,先后帮助非法资金转账40万元,获利7400元。不久,陈某某因“工作出色”被发展为组长,组长拥有发展二级组长,抽取下级成员提成的权限。陈某某陆续发展多名二级组长,二级组长又陆续发展下线100余人,在多个网络平台内帮助非法资金转账,陈某某从中获利57124元。2019年7月16日,君山区某居民收到QQ刷单邮件,被网络诈骗分子骗走19486元,其中51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到被告人陈某某发展的下线账户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基于陈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的量刑情节,故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带来了便利,但也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了滋长的土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一种新类型犯罪,全国范围内的数量呈上升趋势。此类案件中,被告人往往觉得自己并没有参与到直接犯罪中去,不会触犯法律,从而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