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贪小便宜而吸取大教训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汨罗一男子翁某明知有人专门收购盗窃而来的摩托车再低价转卖,仍介绍他人去该处购买摩托车,并从中获取介绍费。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法院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翁某得知张某(已判决)家有便宜的三轮摩托车卖后,在明知该三轮摩托车系被偷盗得来的情况下,仍然介绍李某到张某家购买该三轮摩托车,并收取张某介绍费200元。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翁某赔偿被害人损失1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居间介绍他人购买,并从中收取介绍费,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翁某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被告人翁某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