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2019年12月5日,原告张某在搭乘客车过程中,因客车司机李某急刹车,导致张某右膝关节摔伤。张某在平江县浯口卫生院、浏阳市骨伤科医院治疗后,产生了一定治疗费用。然而,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2020年4月,张某遂一并起诉了该客车司机李某、该客车所在公司及承保该客车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共计22340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客车所在公司对张某的损害应承担全部责任,因其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张某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该客车所在公司补足。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几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张某20000元,张某再从中退还该客运公司1000元垫付费用。
法官寄语:乘客乘坐客车,即与承运人成立了客运合同,承运人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若途中乘客发生人身损伤,则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系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