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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不动产经法院确权后仍需及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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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维蘅  发布时间:2020-06-30 10:54:59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了一起财产分割纠纷案件,执行依据为该院2006年作出的一份民事调解书。十四年后,原告才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据悉,李某同何某离婚后,于2006年向法院提出变更原共同财产所有权人的请求,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将原本登记在何某名下的房屋转移登记给李某。事后,李某因为经济困难,暂时无法负担税费,将过户的事情一直搁置在旁。直至2020年6月,经李某申请,执行法官依法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相关登记部门为原告李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完成房屋过户。

法官提醒:当事人在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对不动产进行确权以后,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以避免相关法律风险。在上述案件中,虽然房屋权属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即归李某所有。但是自2006年至今,涉案房屋一直登记在被告何某名下。在这期间,如果作为无权处分人的何某以合理价格将房屋转让给善意第三人,且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则李某将无法取回该房屋所有权。


 

 

 
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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