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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男子误以为公安执法逃避时坠楼身亡  法院驳回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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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湛烁瑶 舒畅  发布时间:2020-07-03 15:44:1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男子吸毒后误以为公安执法,在逃避过程中失足坠楼身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家属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某物流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餐饮、住宿服务,三楼为酒店客房。2019年2月1日,物流公司将三楼客房整体出租给郑3月1日,郑将三楼西边的八间客房,包括案涉房间,转租给了朱某等三人。朱某等在三楼过道安装不锈钢门,将西头八间客房与其他客房隔开,经营按摩服务。因生意不好,3月17日停止经营。

3月19日21时许,王某张某约好去按摩部,张某找朱拿了三楼不锈钢门钥匙,自己开门进入案涉房间吸毒。24时许两人开车将赵某接到房间,三人在房间里玩手机、休息。凌晨三四点钟,突然听到有人猛敲不锈钢门,三人以为是公安局来抓吸毒,急忙逃跑,张某从楼梯往外跑。赵某去开不锈钢门发现不是公安局来抓吸毒,遂发信息告知张某,回到房间。张某收到信息后也回到房间。两人都不知道王某在哪里,张某打电话给王某未接,发微信未回。

3月20日凌晨4时许,王某回电话给张某,告知自己摔伤。张某赵某在一楼一个门面前找到王某王某躺在地上,已经受伤,意识清醒。王某讲当时准备爬到房间窗户外的隔道处躲起来,不小心从三楼摔下来。张某即拔打了120急救电话。3月20日7时30分许,王某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间已经转租并已停止营业,王某、张某自己开门进入房间,其目的不是进行消费,没有交纳任何费用。物流大厦还有歌厅等营业场所,王某、张某自行进入房间,物流公司未进行登记,不属于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且未进行登记与王某坠楼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王某吸毒后,主观上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想躲到窗户外面去。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翻到窗户外存在危险仍爬出去,系自身主观故意,故意将自己处于危险之中,故王某翻窗坠楼并非房间业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房间业主对王某坠楼没有过错,应由王某自己承担责任

王某家属主张张某、赵某未尽到照顾义务,张某、王某吸毒后,以为是派出所来抓捕,三人第一反应是尽快逃跑,各自都是成年人,在逃跑瞬间,赵某、张某没有时间考虑照顾王某。两人回到房间后,发现王某不在,拨打电话并发了微信。后来得知王某受伤,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送至医院。故王某的死亡与赵某、张某的照顾义务没有因果关系,赵某、张某对王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吸毒本就是违反社会治安的行为,王某误以为公安机关执法,采取逃避检查方式,增加了自身的危险。其坠楼死亡虽然令人惋惜,但其吸毒行为和主观方面逃避执法的行为不能得到鼓励和支持。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作为一个守法公民,我们应当自觉远离毒品,更应当拿起法律武器勇于举报身边的违法犯罪行为,共同肃清社会风气。同时,在公安机关检查时,应当主动接受检查,如果选择爬窗等方式逃避检查,因此造成的损害属于其自身行为致使,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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