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么该约定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李女士与王先生于2011年11月1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因家庭矛盾于2015年10月19日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共同女儿和儿子由王先生抚养,抚养费由王先生负担,李女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归男方所有,共同债务由男方偿还;王先生补偿李女士100000元,限2018年10月19日前付清。约定的付款期限到期后,李女士多次要求王先生支付补偿款100000元,王先生以抚养小孩无力支付为由,拒不支付。于是,李女士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支付补偿款。
经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李某与王某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自愿约定补偿原告人民币100000元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王某应当自法院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向李某按约支付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