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
张某雇佣司机李某进行货物运输活动。李某在驾驶途中因重大过失与第三人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李某及王某不同程度受伤,而李某在交警大队所出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被判定为全责。后第三人王某将张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两人进行赔偿。经法院审理,张某作为雇主,被判决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须依法赔偿第三人王某的损失。
上述案件判决生效后,雇主张某又将雇员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合理分担责任,赔偿其部分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雇员追偿。本案中,李某在此次驾驶过程中,存在多项违章行为,并被交警大队认定全责,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明显未起到合理注意义务。故张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对王某负担赔偿责任后,依法享有对被告的追偿权。又因为张某作为雇主,在接受劳务中获取利益,且其对雇员也未完全尽监督、管理义务,故法院依法认定张某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其追偿范围应受一定限制。故,张某以40%的比例对李某享有追偿权为宜。法院综合案情对双方承担损失的比例酌情作出认定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