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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朋友借车出事故  车主也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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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梅  发布时间:2020-07-06 16:27:38 打印 字号: | |

日常生活中经常能看到车身贴着“车与老婆恕不外借”的个性小标语,为何车和老婆一样不能外借呢?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将车外借发生交通事故的纠纷,判决肇事司机张某与车主李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连带赔偿伤者4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月某日,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与方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碰,造成方某受伤,两车受损。该事故经临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酒后驾车上路行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车上路,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李某驾驶的小车系张某所有,保险过期后,张某未购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尽管张某并没有直接驾驶车辆,但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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